2019專題講座暨會員大會:譯者合約範本初探——現行著作權法下如何簽訂雙贏的合約

譯者合約範本初探——現行著作權法下如何簽訂雙贏的合約

紀錄/文字提供:蕭筌

 

2019年台灣法語譯者協會年會暨專題講座於12月14日上午在臺北市非政府組織(NGO)會館舉行,以「法國文學譯者協會(ATLF)《譯者合約範本》」和「譯者與出版者合作的法律實務」,以展開今天的專題探討。

首先由祕書長江灝開場,他說道今天是團隊工作三年後即將卸任改選的日子,這三年雖然很累但也成就了很多事,頗有成就感。感謝大家一路的支持。今天講座主題是譯者合約,秘書長身兼編輯與譯者兩種身份,看到ATLF譯者合約範本相當讚嘆,並再次謝謝團隊將範本翻譯出來與各位分享。而一直以來支持台灣法語意者協會的法國在台協會,則由負責法語暨出版事務專員 Muriel Schmit石淼女士出席,肯定台灣法語譯者協會的努力。

接著即由主持人暨翻譯小組成員陳郁雯女士與今天列席的翻譯小組成員:許惇純、 黃明玲、趙筠心開啟了濃縮版的合約對話錄。

郁雯本身是專職譯者,她先拋磚引玉說明,自己以前接到的合約重點幾乎就很單純的在時間,截稿日,稿費等等,合約好像只是需要走的流程。直到有一天收到理事長坤墉自己的出版社寄來的合約,厚厚的一疊,份量比台灣現行的一頁還要有重量,才知道原來合約可以這麽完整,甚至搭配了譯者/口譯專業倫理守則。在某一年的年會碰到其他譯者,就號召大家齊力完成法國文學譯者協會(ATLF)的「譯者合約範本」。這個翻譯小組成員的背景都不盡相同:郁雯主修法律,惇純主修歷史而且已有翻譯與口譯的工作經驗,明玲則是資深譯者還特地去旁聽修習法律,對翻譯小組協助很多。筠心主攻影視字幕翻譯、數位行銷和電子商務,對於電子書方面就能給予一些建議。建興則為學術界的代表。

在翻譯的過程,小組也同時盡量收集台灣現況不同的合約來比較,從現實面來看,看範本不同點,以及文化面不同的地方。希望大家今天踴躍交流討論,提出自己遇到的難題及如何跟出版社交涉。我們先邀請翻譯小組成員依序分享。
 

惇純:

當初是在譯者研習營聽到要合譯合約就開心地自告奮勇加入翻譯小組。

合約的名稱有不同的說法,例如:譯者合約、工作合約、著作權轉讓書、同意書、派件單等不同的表示方法。而約定內容不外乎:交稿期限、稿酬(字數如何計算?含標點符號?)、對譯者的罰則(如果遲交的話),但在合約終止(其實是可以提出討論的,其中一方有異議是可以終止的)較少著墨,或合約期效幾乎是終身的(如無異議即同意自動展延)。 

論及權利,無論如何定義,總是譯者一無所有,但著作權歸出版社所有,最瞎最終極版還看過有版本是寫「本合約終止後仍永久有效」這樣的笑話。

明玲:

關於「著作權歸出版社所有」繼續說明譯者與出版社的角色與角力。

說穿了譯者只有義務和罰則,而出版社有所有的權利。

試問,我們可以不要接受這樣的合約嗎?我們會反駁嗎?我們怕不怕這樣會失去工作機會?明玲分享自己的案例,曾經與翻譯社要合作大案子,被要求簽不合理的合約,結果她反問出版社,簽合約對我有什麽好處?爲什麽要簽合約?結果就失去這個案子,還被翻譯社懲罰一年沒有給她案子。但她樂觀地表示,這正刺激她去開發其他的路,而非仰賴單一的工作來源。 

因生活型態的關係,明玲覺得跟翻譯社合作還蠻有彈性的,所以跟翻譯社已合作多年。接著她分享一些翻譯社與出版社的差異處。

在翻譯社是沒有著作人格權的,因為常常翻譯一些私人文件。

在報酬與給付方式也不太一樣:翻譯社是以原文字數計(也可以討論以件計價,例如遇到比較難處理的創意幽默或字字精簡的文件),出版社則以中文計。如果是開票要注意並要求即期支票。不然從交稿到收到稿費可能要6~8個月。

反觀「法國文學譯者協會翻譯合約」就有保障多了。在付款方面,有1/3 簽約後的權利金預付,1/3交稿後,1/3審稿後(交稿後2個月內)。還可以享有紙本版稅、數位形式銷售和散佈。享有某些程度像作者一般的權利。

筠心:

專攻數位行銷。這個領域有很多電子商務的專用術語,例如:環境條件 (硬體,如閱讀器kindle)、生物條件(軟體,如content provider)、UI(User Interface)、UX(User Experience)……

在電商金流的分潤是相對重要也很複雜。若經由第三方支付,會有幾層的頁面導向,使用者體驗過於冗長。而比較簡潔的介面是amazon,從點選購買到購物車付款無需太多步驟。金流背後的服務是如何做到的?是amazon很大嗎?還是有其他的訣竅。然而數位浪潮在日韓國際書展都可以看到這股潮流。還有今年五月amazon中文書上線了,最多是賣到北美的華文市場。文字工作者對這樣的浪潮要有一點覺知,以保有與時俱進探索開放的精神。不管我們要參與這個數位浪潮到什麼程度,但要有一定的覺知。

聽完筠心分享,主持人郁雯頓時覺得聼起來壓力很大,在電商領域有好多專有名詞啊。感覺沒有比合約簡單(笑)。目前台灣譯者現狀簽合約幾乎抱著不會有問題的心態面對,結果最終也真的沒有問題,所以就這樣簽下去。合約標題雖不盡相同但內容大同小異,幾乎以出版社的角度為主,囊括了全部的/永久的翻譯著作權,且不得異議。而ATLF「譯者合約範本」至少能開啟我們對合約的理解,知道什麼該少或不可缺的部份。

接著郁雯簡略說明ATLF翻譯合約範本架構及重點:

目前的翻譯版本是依據ATLF 2015的更新版,建立範本的目的不是提供「理想」的合約,而是參考範本,提供一個在目前的事務環境下兼顧雙方利益的合約。合約的架構滿完整的,共有25則條款均勻分佈在關於:各項著作利用權之共同條款;紙本著作之利用權、次級權利及衍生權利;本著作之數位形式利用規範。並可以觀察此合約說明框裡的訊息。例如在第二頁的說明框:應清楚界定翻譯的内容(包括封底、折口、索引......等),應載明譯稿遵循的特殊標準,例如,口吻年輕化或專業化......以符合讀者群),出版社在一開始就應說明清楚他們的要求,以節省日後溝通與修改的時間。交稿後2個月內要回饋譯者,如有修改需要通知譯者並獲得譯者同意才出版,因為譯者也要維護自己個人的名聲與品牌,而非某一天突然被修改過的書出了。 譯者姓名表示權方面可以要求出版社一定要出現在封面,而不只在版權頁而已。 關於權利讓與內容裡涉及的賣斷,在法國的賣斷多是條件式的,而非全然的、涵蓋式的賣斷。

最後理事長坤墉表示,其實合約內容很豐富,雖然今天時間有限無法一一引述說明,但這個合約範本已放在台灣法語譯者協會的網站,歡迎大家下載參閱


下半場則由北辰著作權事務所的胡中瑋律師分享「譯者與出版社合作的法律實務」。

胡中瑋律師在2015年會已來協會分享過「譯者的智慧財產權益」,讓許多譯者受益良多,今天因為時間有限,胡律師直接切入主題:著作權法裡的權利。

關於譯者著作保護的客體,主要聚焦在語文方面(詩、詞、散文、小說、劇本等),内容涵括:衍生著作、改作(翻譯、編曲、改寫等)和電影改編……。若原著作的權利還在的話,要取得原著作同意,才能使用。若第三方要出版,則需要原著和翻譯的同意權。

著作權法的整體架構大致分為:

著作人格權(作者精神面的定義):例如姓名表示權是被標出在書上。

著作財產權(作者經濟財產面的定義):若在公共場合公開朗讀,這樣的行為已涉及作者的權利。其實我們買書只買到書的所有權而非公開口述權,所以此舉侵犯了公開口述權。其他如:公開播送權(透過電視台或廣播機構)、公開上映權(電影院放影片)、公開演出權(歌手、音樂)、公開傳輸權(網路)、公開展示權(美術著作如畫、攝影)、重製權(例如掃描、複製)、散布權(在市面上自由流通)、改作權(改編)、輸入權(主要讓作者可以區隔市場,例如不能同時台灣與大陸販售。在出版界是禁止平行輸入的,例如從日本買5本書回來,在市場販賣第2~4本書是違法的)。所以就出版社而言,需要取得重製權和散布權,兩者缺一不可。

簡單的說,著作財產權授權是可以選擇,可以切割的,不需要全選。但著作人格權是無法授權或移轉的,只能放棄或不行使。

轉讓與授權如何區分,以淺顯的比喻來說,我們可以想像「轉讓」像賣房子,賣了就無法入住了,而「授權」像租房子,租期到了可以將房子收回來。然而授權可以依據時間與空間不同衍生:專屬授權(只授權他人,獨占且排他,等同是永久授權,因不限時間及不受空間的限制。很多藝術家和歌手吳青峰都身陷專屬授權風暴中);獨家授權(授權自己與他人)。胡律師溫馨提醒,若取得專屬授權,要低調一點,免得最後落入「檢肅流氓條例」而入獄。

為了測試大家是否理解,胡律師來了個小測試:目前全英國最富有的女人J·K·羅琳需要有哪些著作財產權呢?至少她擁有改作權,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及衍生著作權。

同場加考一題,在台灣的著作權時間的限制是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請問,金庸於2018.10.30過世,何時是著作財產權消失的日期呢?答案是著作財產權直到2068.12.31,所以從2069.1.1 才可以開始公開使用。在歐洲的定義是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70年,而美國因迪士尼的米老鼠授權也改制延長到70年。

在翻譯實務面相關則與錢、權利、修改次數有關。譯者需留意出版社是否已拿到授權,無論是line、簡訊或email都可以當成書面證據。理論上翻譯著作權應屬譯者,但實際上在合約上所有權利都歸屬出版社。反之,如果乙方(譯者)有抄襲侵權,則甲方(出版社)不負責。如乙方品質未達品質,甲方有權要求退還已付的報酬。

另一個在翻譯實務面會出現的問題是修改的次數?胡律師建議只接受修改一次。而至於如何定義譯作好壞?這個問題較具爭議性,律師建議找找第三方來評斷。版稅方面,一般台灣出版社不會與譯者分享版稅,而以翻譯字數計稿酬,但當然也有例外。此外像是譯稿萬一被改的亂七八糟,譯者可以拒絕被列名嗎?胡律師回答,當然可以拒絕。

至於大家總會問:合約上某某條文合理嗎?胡律師的回答是,合約沒有合不合理的問題,只有你要不要簽的問題,因此重點是在簽合約之前,仔細看清楚自己是否願意接受合約所述的內容。

最後胡律師福利大放送,若協會譯者日後對合約內容有疑慮,他可以無償幫忙看合約。(聯絡胡律師